每二年還由遴選會員國擴大舉辦國際健行奧運,2009首次在亞洲舉行—日本富士山下風景秀麗五湖一連四天。而IVV敘獎制度分為二:一為距離累積(每 500公里獎勵一次)、二為次數累積(10次.30次.50次獎勵一次)。累積到某一定距離或次數將獲得獎項,需持IVV國際護照於當次健行後由主辦國蓋 章使完成認證。IVV宗旨是藉由相互參與各國舉辦之健行活動,促進世界各國友好與健康,且非以營利為目的,此與IML大致相同。但IVV成立時間較悠久, 加入之國家也較多。「表揚的目」
IVV及CTAA表揚的目的:為了獎勵民眾參加CTAA公認或認證下舉辦的健行大會及CTAA加盟團體定期舉辦的健行活動,以擴展人與人、人與自然的接觸,更加深各國間國際體育交流,以有限的腳力走出無限的健康。「IVV的護照種類」
1-10次參加記錄證
2-52次參加記錄證
3-距離記錄證「參加認證的資格」
世界各會員國所舉辦之IVV公認大會都有來自IVV總部分別不同的「號碼章」,用來蓋在IVV護照上作為認證,參加一天蓋一次、二天以上的大會蓋二次,以此累推來累積次數。表揚的時侯依照所達成的次數,分別授與不同的獎勵以為榮譽象徵。「獎勵方式」
參加記錄證獎勵方式
1-第10次.30次.50次表揚
2-第51次至600次每25次表揚一次
3-從600次至1500次每50次表揚一次
4-從1500次後每100次表揚一次
30次.100次之後每增加100次者,將在本會的網站及中華山岳會刊上公佈完成者姓名以為鼓勵!距離記錄證獎勵方式
1-8,000公里以內每500公里表揚一次
2-從8,000公里至22,000公里每1000公里表揚一次
3-至25,000公里表揚一次
4-從25,000公里以後每5000公里表揚一次
◎1,000公里、5,000公里、之後每增加1,000公里將在本會的網站及中華山岳會刊上公佈完成者姓名以為鼓勵!
IVV Statutes 章程
依據2008.7.5 章程小組 /於英國York 修訂
第一章 協會名稱座落與設立目的
1- 本世界性組織訂名為國際全民運動聯盟 (英文為: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opular Sports),簡稱IVV。
2- IVV 是登記有案之機構,地址在:德國Fabrikstrasse 8, 84508 Altotting 為合法社團。
3- 地方管轄權是依登記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4- IVV 以全球為願景,政治是中立的。
5- 聯盟使用語言為德語與英語,若有解釋上的差異,依德語授權版本。
6- 會計年度依年曆為主。
7- IVV 是國際全民運動聯盟之組織,視為全球之層級。
第二章 公益(非營利)之地位
1- 為提昇全民之運動,IVV 是唯一,直接,且無私遵循非以營利為目的,並免扣稅實現稅法上差別待遇之精神。
2- IVV 不以商業或營利為目的.其財務手段之使用目的是依章程所規範.會員代表大會(Congress of Delegates)只負責推展全民運動補助款之授權給會員協會(member federations)。
3- 沒有人(自然人或法人)可藉由與IVV 性質完全不同之補助款或超額補償金來獲取利潤。
4- IVV 具財務獨立的功能.因此購買所需物資執行任務時必須依規定及以節約為原則。
第三章 IVV 之責任
1- IVV 責任是:
為了社會各層面,也就是增進全民之健康,鼓勵在戶外舉辦非競爭性運動。以創造國際友誼,在全民運動基礎上建立和平與各國間相互了解。
同時IVV 也支持自然保育與環境保護.當作為維護與發展其運動之目的。
也保持全民運動與環境需求之平衡。
2- IVV 目標:
鼓勵全球各地社團組織舉辦無競爭性全民運動大會。
經由彼此之意見與經驗相互合作與交流來支援各國之協會。
授權各會員協會用獲取國際全民運動獎項之方式來認同參與者持續參與全民運動大會。
經由特別之規劃,鼓勵爭取年輕人及家庭參與全民運動。
3- 發行一種聯盟官方刊物。
第四章 會員資格之獲取
1- IVV 會員是屬國家級之全民運動協會。
2- 在沒有國家級全民運動協會存在時.暫時解決之方案.可授權由單一會員俱樂部執行這全民運動大會。
3- 為建立會員資格需以書面資料向IVV 登記之辦公室申請.進一步細節在接受條款之規章中規定。
第五章 會員協會之權利與責任
1- 會員協會被授權執行以下事項:
對IVV 提供建議及推派會員大會代表開會。
依現行規章規定必需使用IVV 官方之徽章。
發行已核准之國際全民運動獎項.IVV 接受國家級協會販售之合法記錄護照但不負責。
2- 會員協會負責執行以下事項:
在自己章程中表明是IVV 會員身份.也在名稱中表明是會員資格。
推展與維護IVV 之目標與目的。
恪守章程ˋ法規及政策。
派遣參加會員大會代表(Congress of Delegates)。
依規繳付年費ˋ捐款與費用.會員代表大會按層級ˋ到期日ˋ付款方式。
決定財務規範與會費。
3- 違反上述2 項之責任,將依管理規條處置。
第六章 終止會員資格
1- IVV 之會員資格因以下因素而終止:
解散
放棄
除名
2- 放棄需以書面通知,在財務年度結束之三個月前,並以掛號郵寄IVV 辦公室。
3- 會員協會因故意或疏忽,嚴重觸犯.違背了IVV 利益,特別是IVV 章程、規範及IVV 政策.將被驅逐。
4- 會員代表大會將決定除名之事件,此時被指責之協會沒投票權.但在被除名之前被告拹會可列席.若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未出席,案件將取決於書面證據。表決必須有資格代表2/3 之多數出席.決議以書面知會及公告.對決議反對意見之申訴,可由IVV 仲裁委員會作成。
5- 由於會員協會之解散、放棄、除名、其所有有關IVV 會員資格之權利、責任將歸零.此背離之協會對IVV 無合法之財務補償.但是有責任就IVV 未解決之責任負責。
6- 這些規定同樣適用直接會員。
第七章 協會執行委員組織
IVV 執行委員組織:
1- 會員代表大會。
2- 主席團。
3- 紀律委員會。
4- 仲裁委員會。
第八章 會員代表大會
1- 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執行機構。包括主席團成員以及選出或指定之國家協會個人代表。
2- 每一國家會員協會,不考慮規模大小,有三個代表名額。會員國家中其內部超出150 個團體會員則多一代表。最多以八名為限。宣佈 會員資格的計算基礎是在會員代表大會舉辦前壹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3- 所有會員代表大會成員皆有投票權,此投票權以人數為之。國家會員協會出席,可代理他們自己代表之投票權。
4- 理事長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即一般年會,一年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通告必需三個月前知會,敘明地點、時間及議程。邀請函必需伴隨附件,即預算及明列從各個會員協會授權之代表人數。
5- 接下為年會修正通知,當宣佈人數有過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即達法定規定。法定人數出席之確認是會議主席之責任。假若會議之初未達法定人數出席,會議與相同之議程無論如何半小時後將達法定人數。
6- 管理委員會議是理事長或由他指定之主席負責。
7- 決議是由多數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決定章程之改變及解散協會需2/3 代表出席且多數表決、棄權及廢票不計,更詳細之規定參照處理程序規章。
8-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之作成及協商內容之過程,其結果以文字表示及精確之票數結果並由主席及秘書簽名負責,各國家會員在會後六週內會收到會員代表大會之紀錄。
9-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所有事件,但排除主席團之權限之外。特別是:
接受主席團之年度報告。
同意營運報告、審查報告(確認主席團對帳務之關注及經營之指導) 。
對預算之表決。
選舉主席團、審查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與紀律委員會。
改變章程聯盟法規和IVV政策需投票決定。
投票決議所提臨時動議。
投票決議榮譽理事長之任命。
世界聯盟之解散由投票決定。
10- 非經常性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機,
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至少聯盟會員有半數以書面要求需要開會之理由。
第九章 主席團
1- 主席團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及一名會計員。
2- 主席團由會員代表大會,每隔四年選舉一次,辦公期間啟始於選舉,主席團中萬一有人在任期內辭去其職位,主席團將暫時地任命另一人遞補其位,遞補選舉在下次會員代表大會以彌補其缺。
3- 主席團有責領導聯盟全體並代表及統合所有聯盟功能,主席團需要執行會員代表之決議,而且遵循章程、規章及政策。
4- 依據規章處理之比率,主席團分派其責任給所屬成員。
5- 依據德國聯邦法律第二十六條之精神,主席團之成員等於董事會,主席個人即被授予代表IVV,假如主席無法執事,聯盟內部決定由兩委員會成員來組成(相當於主席團)代表聯盟。
第十章 花費之補償
1- 在IVV 中所有職位為榮譽制。
2- 依據盧森堡評議(海外旅行)之旅行花費將可補償。
3- 依需要,主席團可決定僱用薪水員工。
4- 細節規定在財務科目處理規則中。
第十一章 帳目之查核
1- 審查委員會每年將執行年度之查帳,審查委員會包含兩個會員及兩個儲備會員(非主席團許可人選且會員代表大會已選過四年任期),以上這些人在會員代表大會無投票權。
2- 細節規定在財務科目處理規則中。
第十二章 紀律委員會與仲裁委員會
1- 紀律委員會與仲裁委員會設立在IVV 內部,每一委員會有一位主席及二位評審委員,這些人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任期四年,另外在每一個案件多加二位選出儲備評審委員。
2- 完整處裡細節,將依紀律委員會與仲裁委員會處理規範處理,紀律委員會與仲裁委員會之成員依需要有權參予和發言但無投票權。
第十三章 法律依據及司法管轄權
1- IVV 由多位執行者依法規,政策領導組織與運作全民運動活動來規範自身事務,並由以下規章遵循:
‧ 入會規定
‧ 紀律規章
‧ 榮譽規章
‧ 財務與會計科目處理規則
‧ 處理程序規則
‧ 仲裁規章
‧ 全民運動奧會選定地點及進入執行程序
2- 以上這些規章屬於章程完整之ㄧ部份。
3- 會員代表大會能夠再制定進一部之規章。
4- 成員中主席團,會員代表大會,聯盟執行者,國家協會,直接會員以及全民運動大會活動參與者,皆未在國家會員協會同意下登記,以其自身地位參與這些活動,為仍需遵守章程及聯盟規章。
5- IVV 有責保證法令與管制行為在會員協會,直接會員俱樂部以及在其個自有效規定框架之會員部分。
6- 論及違反IVV 規定或法令上之目的,IVV 可用它的紀律力量來懲罰聯盟會員及其所屬會員,其範圍易受制協會力量及類此之參與健行者,亦即受制協會紀律力量,可藉由以下行動來處分:
‧ 警告
‧ 譴責
‧ 罰金從歐元250 元 到1,500 元
‧ 禁止單一會員俱樂部承辦大會三年以上
‧ 擱置效能三年以上
‧ 拒絕參與IVV 活動
‧ 建議把國家會員或直接會員排除參與會員代表大會
7- 詳細及更進一步處理規範,將置於紀律及仲裁規章
第十四章 協會(聯盟)之解散
1-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是唯一能解散IVV,此建議必須特別在會議議程中排定。
2- IVV 解散之建議必須以書面為之,至少2/3 之聯盟會員連署給主席團,主席團有責即時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解散僅能以書面投票為之,且需合格代表2/3 多數同意。
3- IVV 之解散與放棄或為了其目的讓渡,所有IVV 財產將捐贈給兒童慈善機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第十五章 最後條款
1- 在章程無法含蓋範圍內,則適用德國聯邦共和法律。
2- 協會(聯盟)已在慕尼黑地方法院登記部門社團註冊,編號7820 於1972.1.20.登記,而修訂於2003.4.29.在Schleswig 地方法院7VR 0684/0902 1050.再一修訂於2006.3.28.在地方法院 AG HH NR 19355 (399) 2007。
3- 修改章程需以社團註冊程序進入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