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山岳協會「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宣導事項|2020/07/27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108.09.23擬定

 

一、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提供員工與服務對象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性騷擾事件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服務對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會員工,本會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法律協助。

四、本要點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ㄧ)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行為、圖片或其他可供人了解之意思表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五、本會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情形,並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廣納建言;如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應即時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申訴專線電話:02-2594-2108

申訴傳真:02-2593-5662

申訴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rocalp.rocalp@msa.hinet.net

六、本會各科室應妥善利用集會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七、本會應設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理事長就本會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會理事長就本公司員工遴派兼任。

申評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評會由本會員工派兼之委員,應按月輪值。

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向本會申評會提出申訴;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

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九、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本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十一、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三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四)評議時,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當事人。

十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本會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十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十五、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六、申訴案件經申評會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

(一)決定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評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本要點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申請再評議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再評議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申請再評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向原為申訴決定之申評會為之。

申評會認為再評議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相關單位。

再評議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十七、本會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十八、本會員工如經調查確有性騷擾之事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並對其作成申誡、小過、大過、調職、降級、解聘(僱)等處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其涉及刑事責任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九、本會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二十、申評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二十一、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非本會之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

二十二、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