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舊版運動攀登教練證照效期及換發說明

運動攀登教練|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本會辦理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辦理。

對象:凡於107年5月30日教育部發布生效前已取得本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之各級教練證,且於111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後尚在有效期間者,有效期間:均至114年12月31日止。

換發方式:

本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證

須依本會辦理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第9條第1項規定參加專業課程進修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得依原取得教練證之級別,向本會提出申請換發原級別教練證,再由本會轉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製發教練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