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2學年度攀登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2 年 3 月 14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20006484 號函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宗 旨:為提升大專新興運動攀岩競賽之技術水準與素質,及激勵增進大專院校學生攀岩能力,並培養參與攀岩運動之人口,特舉辦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山岳協會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山岳協會運動攀登部、高雄市立壽山國中
七、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18日(星期六)起至11月19日(星期日)止,共計2天。
八、比賽地點:高雄市立壽山國中(804007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37巷108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報名時每單位於每組以報名一隊為限。 (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
十、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12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12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一、比賽項目:個人難度賽
十二、比賽分組與限制:
(一)比賽分組:個人難度賽分設女生組及男生組二組比賽。
(二)參賽限制如下:
1.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2.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十三、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2023年11月03日17時截止,採網路報名https://pse.is/4j2lb6 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後不再受理變更。切結書(附件一)、運動員在學證明及競賽代辦費以掛號郵寄,始為有效完成報名(恕不接受現場報名)。
(二)郵寄地址: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連絡人:行政組蘇彥銘組長
地址: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電話:02-2771-0300轉31
(三)報名方式:
1.網路報名後請併同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112年9月1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學生證須加蓋112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若於報名期限內,無法取得證明者,請於比賽當日時繳交)及競賽代辦費(以郵局匯票繳交,匯票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掛號寄達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大專體育總會蘇彥銘組長收,信封請標註「大專攀登錦標賽報名表」,逾時恕不受理。
2.報名資料內容缺件(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不齊者)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
(四)報名限制:個人組每(校)隊每組限報5名。
(五)競賽代辦費:
1.每人每項目新臺幣500元整。
2.競賽代辦費一律以郵局匯票方式繳交;受款人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六)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四、競賽辦法:採用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攀登比賽規則。
十五、出場順序:由承辦單位電腦隨機排定並報請大會裁判長核示,確定賽程於11月 日以後於大專體育總會網站「最新消息」公告,請隨時上網查詢。
十六、技術會議: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星期六),假高雄市立壽山國中舉行(暫定)。
(二)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每隊限派兩名代表參與會議。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中華民國112年11月18日(星期六)舉行(暫定),請各參賽單位穿著整齊運動服準時參加(視疫情狀況決定是否舉行)。
(二)閉幕典禮:中華民國112年11月19日(星期日)賽後立即舉行。
(三)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且非當場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含選手隔離區與裁判區),比賽已結束之選手迅速離開比賽場地,不得藉故停留場內。
(四)比賽時間如有異動時,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
(五)運動員應提前20分鐘到場,並準時出場參加比賽(逾時依國際攀登運動規則規定辦理,以大會時間為準)。
(六)參賽隊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七)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112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112年9月1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得出場比賽;如選手證遺失請於出賽前速至競賽組辦理補證手續;未報名之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八)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九)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須確認無特殊疾病、不受劇烈運動比賽影響。
十八、獎勵: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1.個人獎:各組依上述獎勵名次贈頒贈獎牌乙面及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2.團體獎:各組個人成績前八名者依下表取得積分,依各隊選手總積分計算團體成績,由大會頒發前三名團體獎盃乙座以玆鼓勵。
名次 | 得分 | 名次 | 得分 | 名次 | 得分 | 名次 | 得分 |
第一名 | 20 | 第二名 | 15 | 第三名 | 10 | 第四名 | 5 |
第五名 | 4 | 第六名 | 3 | 第七名 | 2 | 第八名 | 1 |
十九、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上訴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廿一、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二、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參賽運動員需自行攜帶岩鞋、粉袋、三餐。
(三)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請輸入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