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本會自組隊為漢族女姓首位成功登頂聖母峰創下很多紀錄,本會每星期二至日皆由各隊安排登山活動,歡迎有興趣的民眾上網查詢加入登山的行列。本會並與各政府機關配合辦理「山域嚮導授證」、「安全登山研習」等,教導民眾樂山、愛山、敬山。
國際健行聯盟(IML)及國際市民體育聯盟(IVV)皆為國際上戮力推動健行活動之重要組織。本會亦為優良之會員國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日乃舉辦「台灣國際快樂健行大會」,每年亦有二百多名外國健行友人來台健行,一同以健行促進友誼、開闊視野,每年本會亦帶隊出國健行,以健行連結國際將台灣帶向世界舞台邁向國際。
從登山運動中獨立之溯溪運動,以沿著溪谷逆流而上需要視地形而進行技術性攀登,如瀑布或巨石。不同於攀登(Climbing)已成為另一項專業運動競技,專門的溯溪活動也多盛行於日本及台灣。本會本著推展安全溯溪運動,並期望能帶領更多人進入溪谷體驗其美。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為國際山岳聯盟(UIAA)、國際競技攀登委員會(IFSC)、亞洲山岳聯盟(UAAA)、亞洲競技攀登委員會(AFSC)之正式會員。本會設攀登委員會負責國際比賽之選拔、訓練與參賽,全國巡迴賽之策劃執行,以及裁判、教練、定線員及攀登嚮導制度之推動。
本會為支持國家山域政策發展,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目前申請為登山、溯溪兩類嚮導之執行機構。因各地域需求而設計有不同的課程內容,例如北部場次以廣泛而深化的山域知識為設計主軸,東部則設計為高山實務性師徒制之特色場次。
一、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依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 10 條暨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下稱 WADA)公布之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ADA CODE,下稱 WADA 規範),訂定本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本會所屬運動員及輔助人員。
(二)本會及本會轄下之會員。
(三)本會之組織成員及本會授權之人員。
三、義務:本會將直接適用或間接援引 WADA 規範及相關規定,依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運動禁藥管制規定,遵守下列事項:
(一)運動員
1.知悉並遵守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2.隨時準備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採樣。
3.對己身攝取或使用運動禁藥禁用物質負責。
4.告知醫務人員,運動員有義務不使用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並有責任確保所接受的治療均不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5.向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揭露過去十年內曾受任何非簽署組織對其本身所做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裁決。
6.與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合作以調查違反運動禁藥管制情事。
7.向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揭露其輔助人員。
(二) 運動員輔助人員
1.瞭解並遵守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2.配合運動員禁藥檢測計畫。
3.運用己身對運動員價值與行為影響力以提升運動員對運動禁藥管制之正向態度。
4.向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揭露過去十年內曾受任何非簽署組織對其本身所做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裁決。
5.與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合作以調查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情事。
6.無故不得對運動員施用或持有運動禁藥禁用清單臚列之禁用物質或方法。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一)運動員檢體中發現禁用物質(prohibited substance)或其代謝物(metabolites)或標示物(markers)。
(二)運動員使用或意圖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prohibited method)。
(三)運動員規避、拒絕或未能提交檢體。
(四)運動員行蹤不實。
(五)運動員或輔助人員干擾或意圖干擾運動禁藥管制流程。
(六)運動員或輔助人員無故持有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七)運動員或輔助人員非法運送販賣或意圖非法運送販賣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八)運動員或輔助人員,於賽內無故對運動員施用或意圖施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於賽外對任何運動員施用或意圖施用任何賽外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九)運動員或輔助人員共同違反或預謀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十)處分期內人員未經核可與其他運動員或輔助人員接觸合作。
(十一)運動員或輔助人員對違規情事舉報人進行阻擾或報復行為。
(十二)其他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規定之違規行為。
五、依 WADA 有關規定對違反運動禁藥管制進行審議及後續結果管理。
六、申訴:依WADA、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有關申訴之規定進行。
七、解釋與歧異
(一)本要點之解釋,以WADA公布之各項規定為基準。
(二)本要點如與WADA公布之各項規定岐異者,以WADA公布相關規定之英文版本為準。
(三)本會所屬單項國際總會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